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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介绍INFO

朱婷婷律师,法学硕士,具备5年办案经验,现为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自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民事案件 (交通事故、劳动工伤、民间借贷、侵权纠纷等合同纠纷案件(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劳务合同等等)、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离婚纠纷抚养权变更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等等)。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工伤、企业法律顾问等

典型案例: 张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 、敬某认定劳动关系纠纷案 (支持我方诉求) 、高某离婚纠纷案 (调解离婚)


成功案例CASES

派发工作当天就不慎从梯子摔落,造成腿部骨折,协商赔偿公司拒不理会,委托品默律师维权,为其拿回赔偿8万元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23日,刘白通过微信群看见有人发布招工记录,地址为成都市***客运中心,结算220元/天,刘白跟其亲属一起来到该公司做工,负责客运中心的清洁工作,时限两天。刘白在清洁墙壁高处的污染物时,由于并未将人字梯两腿撑开,而是直接将梯子写靠在墙面上,导致梯子因地面摩擦力不足倒下,从梯子摔落,脚部受伤,后被其亲属送往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左跟骨粉碎性骨折。11月13日,经过数月的治疗与康复,刘白出院,但还需要卧床休息三月,并定期复查。

后续,刘白联系到做工负责人及公司协商赔偿以及医疗费等,但对方都拒不理会刘白的请求,认为本身是兼职,并未建立个人劳务关系,且做工只有半天就受伤,不应该赔偿,一直推脱。实在无可奈何的刘白只能报警处理,警察了解到详情后建议刘白走司法程序,争取自己的权益。于是刘白通过线上咨询,来到了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我所擅长处理劳动工伤的张世新律师接待了他,并为他详细解答了疑问。最终,刘白决定委托我所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协助处理此事。

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先是协助当事人刘白进行伤残认定,伤残等级鉴定为10级。同时,准备了受伤现场的照片、录像、报警记录以及做工前后的微信聊天记录、医院的各种证明材料等文件。随后,将做工负责人刘兰、赵桂列为被告1,将成都市***客运中心列为被告2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请求判决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47436元

在庭审中,被告刘兰、赵桂辩驳称,原告是自愿报名,其之前不认识原告,自己只是作为务工代表收取劳务费,并没有跟原告建立个人劳务关系,且原告是因为自己操作人字梯不当导致摔伤,并非梯子质量问题,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垫付的医药费2464.26应该由原告或判决赔偿人承担。

被告客运中心称,清洁业务是外包给刘兰、赵桂,与被告1系承揽合同关系,与原告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且被告1以家政公司员工身份与其对接,其作为定作人,对承揽人的选任不存在过错,且原告作为保洁人员,对保洁工具使用不当造成自己受伤,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我方也提供了受伤现场照片,报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凭证等证据,证明其刘白是因做工导致受伤的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1为原告的实际雇佣者,承包保洁业务具有高度高然性,被告1理应承担雇主责任,被告2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的规定,双方成立承揽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指示有过错的,理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被告2未对被告1组织的清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存在一定过错,被告2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作为长期从业人员,在明知无人扶住梯子的情况下依然爬上梯子作业,致使损害结果发生,亦存在过错,现依法确认被告1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承担1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担40%的损失。

判决结果

被告1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刘白支付各项赔偿款72728.05元

被告2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刘白支付各项赔偿款15074.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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