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2025年9月15日10时23分许,付某某(化名)驾驶逾期未年检的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成都市温江区某交叉路口时,遇红灯交通信号仍继续通行,与正常通过人行横道的无号牌电动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上乘客郭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郭某某死亡原因为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付某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电动车驾驶人承担次要责任,死者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付某某主动拨打120急救和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2025年9月16日,付某某支付被害人医疗费和丧葬费共计52228.15元;同年10月17日,又赔偿被害人近亲属20万元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对付某某提起公诉,建议量刑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客户核心诉求】
付某某委托了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的王巧巧律师为其辩护。核心诉求包括:
争取缓刑:避免实际羁押,避免因犯罪记录导致家庭经济来源中断。
认定自首:确保主动报警、现场等待的行为获得法定从轻情节认定。
量刑从宽:在法定刑幅度内争取最轻处理结果。
【案件难点与代理思路】
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成都市) 接受委托后,指派王巧巧律师承办本案。王巧巧律师迅速研判案情,确定代理思路:
(一)案件难点
致人死亡,量刑起点较高: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主要责任,依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基准刑通常在一年以上有期徒刑。
车辆逾期未年检:驾驶逾期未年检车辆上路,属于违规情节,可能影响量刑从宽幅度。
(二)代理思路
王巧巧律师通过全面梳理案情和核实证据,确定了以“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谅解”为核心的多维度辩护策略:
自首之辩——夯实法定从轻情节:事故发生后,付某某主动拨打120急救和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完全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关于自首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积极赔偿——体现悔罪态度:付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支付医疗费、丧葬费,并额外赔偿近亲属20万元,取得书面谅解,充分体现了悔罪态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王巧巧律师的辩护意见及公诉机关量刑建议:
认定自首:法院确认付某某主动报警、现场等待、如实供述,系自首。
认定认罪认罚: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依法从宽处理。
认定积极赔偿取得谅解:付某某支付医疗费、丧葬费及赔偿款共计25万余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最终判决: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 王巧巧律师(成都刑事辩护律师) 指出,本案的代理过程具有以下典型意义和借鉴价值:
交通肇事罪缓刑的“黄金三步” :本案成功争取缓刑的关键在于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的三重叠加效应。在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案件中,能够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情节,法院通常会优先考虑适用缓刑。
自首的及时认定至关重要: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拨打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待,是交通肇事案件中最常见也是最有效的自首方式。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应第一时间采取上述措施,为后续争取从轻处罚奠定基础。
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的法律价值: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是法院考量是否适用缓刑的重要因素。本案中,律师指导当事人在侦查阶段即完成赔偿并取得谅解,为后续缓刑判决创造了前提条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运用:本案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从立案到判决效率极高,当事人在最短时间内获得了确定的法律后果,避免了长期讼累。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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