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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描述】

2025年9月15日10时23分许,付某某(化名)驾驶逾期未年检的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成都市温江区某交叉路口时,遇红灯交通信号仍继续通行,与正常通过人行横道的无号牌电动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上乘客郭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郭某某死亡原因为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
付某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电动车驾驶人承担次要责任,死者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付某某主动拨打120急救和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2025年9月16日,付某某支付被害人医疗费和丧葬费共计52228.15元;同年10月17日,又赔偿被害人近亲属20万元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对付某某提起公诉,建议量刑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客户核心诉求】

付某某委托了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王巧巧律师为其辩护。核心诉求包括:

  1. 争取缓刑:避免实际羁押,避免因犯罪记录导致家庭经济来源中断。

  2. 认定自首:确保主动报警、现场等待的行为获得法定从轻情节认定。

  3. 量刑从宽:在法定刑幅度内争取最轻处理结果。

【案件难点与代理思路】

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成都市) 接受委托后,指派王巧巧律师承办本案。王巧巧律师迅速研判案情,确定代理思路:

(一)案件难点

  1. 致人死亡,量刑起点较高: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主要责任,依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基准刑通常在一年以上有期徒刑。

  2. 车辆逾期未年检:驾驶逾期未年检车辆上路,属于违规情节,可能影响量刑从宽幅度。

(二)代理思路

王巧巧律师通过全面梳理案情核实证据,确定了以“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谅解”为核心的多维度辩护策略:

  1. 自首之辩——夯实法定从轻情节:事故发生后,付某某主动拨打120急救和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完全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关于自首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 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3. 积极赔偿——体现悔罪态度:付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支付医疗费、丧葬费,并额外赔偿近亲属20万元,取得书面谅解,充分体现了悔罪态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王巧巧律师的辩护意见及公诉机关量刑建议:

  1. 认定自首:法院确认付某某主动报警、现场等待、如实供述,系自首。

  2. 认定认罪认罚: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依法从宽处理。

  3. 认定积极赔偿取得谅解:付某某支付医疗费、丧葬费及赔偿款共计25万余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最终判决: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 王巧巧律师(成都刑事辩护律师) 指出,本案的代理过程具有以下典型意义和借鉴价值:

  1. 交通肇事罪缓刑的“黄金三步” :本案成功争取缓刑的关键在于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的三重叠加效应。在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案件中,能够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情节,法院通常会优先考虑适用缓刑。

  2. 自首的及时认定至关重要: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拨打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待,是交通肇事案件中最常见也是最有效的自首方式。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应第一时间采取上述措施,为后续争取从轻处罚奠定基础。

  3. 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的法律价值: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是法院考量是否适用缓刑的重要因素。本案中,律师指导当事人在侦查阶段即完成赔偿并取得谅解,为后续缓刑判决创造了前提条件。

  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运用:本案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从立案到判决效率极高,当事人在最短时间内获得了确定的法律后果,避免了长期讼累。

关联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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