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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描述】

钟某(化名)与刘某(化名)于2011年8月登记结婚。2024年3月,钟某发现丈夫刘某与吴某(化名)长期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二人于2025年1月离婚。经查,在婚姻存续期间,刘某自2024年2月至2025年1月期间,通过微信转账27笔共计149628元、银行转账2笔共计45000元,并为吴某购买路易威登包(价值25600元)、苹果16手机(价值12199元),合计232427元

钟某认为,刘某在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该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违背公序良俗,遂委托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吴某返还全部款项及利息。

【客户核心诉求】

钟某委托了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张鸿鸽律师代理本案。核心诉求包括:

  1. 确认赠与行为无效:请求法院认定刘某与吴某之间的赠与合同关系无效。

  2. 全额返还财产:要求吴某返还全部赠与款项232427元。

  3. 主张资金占用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LPR计算利息至实际返还完毕。

【案件难点与代理思路】

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成都市) 接受委托后,指派张鸿鸽律师承办本案。张鸿鸽律师迅速梳理案情,识别出核心难点并制定精准代理思路:

(一)案件难点

  1. 部分转账性质模糊:吴某辩称部分转账系双方共同消费,另有34000元属于借款。涉案转账中确实存在小额资金往来,被告抗辩具有一定迷惑性,需要逐笔梳理、分类举证。

  2. 实物已经使用,返还方式存争议:已赠予的包、手机等物品已使用,客观上难以原物返还,涉及折价赔偿问题,需充分论证应以购买价格返还。

(二)代理思路

张鸿鸽律师通过全面梳理流水精细分析证据,确定了以“违背公序良俗+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为核心的代理策略:

  1. 特殊含义转账揭示身份关系:微信转账中频繁出现“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金额,结合微信聊天记录中暧昧内容的直接佐证,律师向法庭充分证明了吴某与刘某存在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

  2. “共同消费”抗辩不成立:针对吴某提出“小额转账为共同消费”的抗辩,律师通过逐笔梳理消费时间、金额、场景,明确指出部分小额转账虽金额不大,但属于恋爱期间的无偿赠与性质,并非双方共同生活消费,不应扣减。

  3. “借款”抗辩无证据支撑:对于吴某主张34000元为借款的辩解,律师指出吴某未提供借条、还款记录或借款合意的任何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4. 法律依据精准适用:以《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为核心法律依据,结合夫妻共同财产处分规则,论证赠与行为自始无效。

【判决结果】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张鸿鸽律师的代理意见

  1. 确认赠与合同关系无效:法院认定刘文超与吴思逸之间存在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侵害了钟佳的合法权利,赠与行为全部无效

  2. 全额返还财产:判决吴思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钟佳返还232427元及利息(以232427元为基数,自2025年9月2日起按年利率3%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 被告抗辩均未获支持:吴某关于“34000元为借款”“小额转账为共同消费”的抗辩,因未提供充分证据,法院均未采信。

【典型意义】

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 张鸿鸽律师(成都民商事律师) 指出,本案的代理过程具有以下典型意义和借鉴价值:

  1. 第三者返还原配财产的清晰路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权利。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且未经另一方同意,该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全部财产。本案为婚外情赠与追回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2. “借款”抗辩须有证据支撑:本案中,被告虽主张部分转账为借款,但既无借据又无微信聊天记录佐证,最终法院认定其举证不能,未予采信。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紧盯“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将举证责任压实在对方。

  3. “共同消费”抗辩的实际运用:被告常以“共同消费”为由,要求扣除部分转账金额。律师通过逐笔梳理转账记录和消费背景,区分消费场景和无偿赠与,有效破解了被告的抗辩,争取到全额返还的判决结果。

  4. 婚内出轨取证的关键价值:本案中,律师充分利用微信聊天记录、特殊含义转账(520、1314)等客观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成功证明婚外不正当关系,为法院认定“违背公序良俗”奠定了事实基础。

关联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同共有财产处分规则】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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