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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22年3月30日,被告人刘某某(化名)经朋友介绍,前往河南许昌市一酒店,将其名下光大银行卡、中国银行卡及手机交给他人使用,获利4000元。当日,上述账户即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多名被害人被骗资金转入,流水金额达240余万元

2022年4月25日,刘某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案发后,刘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4000元,并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认为,刘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刘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二、辩护要点

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杨骐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 自首情节依法成立。 刘某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关于自首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 认罪认罚依法从宽。 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

3. 退缴违法所得体现悔罪。 刘某某在庭审前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4000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裁判结果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自首、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认定刘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从轻处罚情节。但综合考虑涉案流水金额高达240余万元、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辩护人提出的缓刑建议不予采纳。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四千元依法予以没收。

四、典型意义

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杨骐律师提示:

  1. 帮信罪高发,警惕“借卡赚小钱”陷阱。 近年来,帮信罪已成为发案率最高的罪名之一。不少当事人以为只是“借张卡赚点佣金”,并未意识到已触犯刑法。一旦银行卡被用于电信诈骗,持卡人将面临刑事责任,不存在“不知情”的免责空间

  2. 自首、认罪认罚、退赃是争取从轻的“三驾马车”。 本案中,刘某某同时具备三个从轻情节,最终获得拘役五个月的较轻处罚。涉案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积极退赃,是争取从轻处理的唯一正确路径

  3. 缓刑并非必然。 即便具备多个从轻情节,法院仍可能因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拒绝适用缓刑。本案流水高达240余万元,金额巨大,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缓刑。

关联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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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本文基于已公开的判决文书进行专业分析,旨在分享刑事辩护策略,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结果的承诺。每个案件均有其独特性,如有法律需求,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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