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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许某与陈某于XXXX年农历X月份自由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因生活中的一些琐事发生争执,相互谩骂殴打,致使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现陈某起诉离婚,声明由于夏某有严重的过错,因此应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夏某委托泰仁应诉,要求分得房产。
【专业意见】
虽然二者是自由恋爱,但是性格不合,经常发生摩擦。虽然夏某殴打陈某导致其住院治疗,但陈某也曾带着亲朋去夏某父母家闹事。并且房屋是由夏某父母出资全款购买。经过一系列调查取证,夏某赢得此次诉讼。
方某与刘某虽系自主婚姻,但在婚姻关系后期,因双方性格不合,再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导致夫妻关系紧张。双方分居时间达七年之久,方某起诉离婚态度坚决,调解和好未果,诉讼期间刘某也感到夫妻和好无望,一直未做和好工作,并附条件地同意离婚,应该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本案中,夫妻双方婚后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原告现提出第二次离婚诉讼,且被告同意离婚,应认定为夫妻关系确无和好可能,感情确已破裂。本案争议的房产系被告父母与XXXXX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购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在购房时,原、被告还没有结婚登记,该房屋应属于被告父母赠与被告所有。故争议房屋为被告婚前个人财产,原告要求按共同财产分割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判决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院判处房屋归被告夏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