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默刑事辩护律师精英团,刑法专家坐镇,前法官检察官警官顾问指导,每位律师都具有多年刑事办案经验支撑。团队协作办案,一个案件多名律师多角度分析,提前模拟审判法庭,大数据支撑。为当事人权益不遗余力,赢取更好结果。
【案情简介】
被告人郝某驾驶江淮牌轻型厢式货车在某市某区华中路47号物流公司集散地内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未确保安全,致使其驾驶的货车撞击该场地内骑自行车的被害人解祝英,造成被害人解祝英颅脑损伤而死亡。事发后,被告人郝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上述事实。
【律师点评】
根据法律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以,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最大限度地维护他的合法权益,为他争取最轻的处罚是我们的职责所在。从被告人的亲属向我们讲述的他从不同侧面了解到的一些情况来看,有些情况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不小的出入。本案办理过程中,辩护人先后五次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
品默律师认为案发后,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是辩护的关键,所以品默律师主动联系了被害人家属作了经济赔偿,取得了家属的谅解书。
开庭时辩护人对被告人郝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解天平、杨光情、谢天军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某市公安局某分局的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案发经过,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某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的检验报告书、鉴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收据,收条,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110”接警登记表,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然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郝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且已向被害人家属作出经济赔偿,可以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
法院对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判决被告人郝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