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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辩护思路】

1、林某运输毒品是为了贩卖,系以贩卖为目的而运输,根据相关刑法理论,虽可定为贩卖、运输毒品罪,但应择一罪名量刑。

2、林某虽毒品数量巨大,但系被他人引诱被动犯罪。

3、在犯罪中具有坦白情节,涉案毒品全部主动上交、尚未流入社会,且本人为购买毒品支付了巨额资金但尚未获得任何收益。

4、考虑到林某其父和其他三兄弟早亡、母亲病危、妻子离家出走、孩子尚未成年的特殊家境,恳请合议庭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予以从轻处罚。

【品默律师点评】

林某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数量特别巨大,冰毒一千余克。根据贩卖冰毒50克即达判处死刑的量刑标准,现林某贩卖冰毒1000克,正常来讲完全存在判处死刑(包括死缓)的可能,而宣判以前,这也正是法院基本的量刑意见。蒋四新律师多次从济南前往成都看守所会见在押的林某,了解详细案情、认真研究公安机关笔录和检察院起诉意见书,开庭审判以前有针对性的做了大量工作。在庭审中通过严密的质证和成功地辩护,最终使法院基本采纳了本方的辩护意见,对林某的判决由初定的死缓转为最终的无期。

审判结果:

被告人林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冰毒)50克以上或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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