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品默律师依法接受王某某的委托,为其提供侦查阶段的法律帮助。接受委托后,品默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涉嫌的罪名等有关情况,到公安局看守所依法会见了王某某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向其提供法律咨询。根据实际情况,泰仁律师认为:
1、本案定性不当 ,应定侵占而不应定盗窃。盗窃罪是指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本案王某某的行为是拾到他人遗忘并失落的人民币占为已有的行为,而不是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况且王某某已将所拾的19000多元钱交还失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三款规定,侵占罪,告诉的才处理。也就是说,侵占罪属自诉案件,不属公安机关管辖。如果行为人拒不将财物交还失主,失主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对王某某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是于法不符的,应予释放。
泰仁律师依法为王某某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后,王某某获释放。
【品默律师总结】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会见应经侦查机关批准。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