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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办理】

根据法律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以,作为被告人丁**的辩护人,最大限度地维护他的合法权益,为他争取最轻的处罚是我们的职责所在。从起诉书查明的案件事实来看,公诉机关虽然认定被告人存在过错,但此过错并非导致火灾的全部原因。接受委托之初,辩护人已向被告人的亲属初步了解了案情。从被告人的亲属向我们讲述的他从不同侧面了解到的一些情况来看,有些情况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不小的出入。本案办理过程中,辩护人先后五次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


律师辩护意见:

本案在**市**区人民法院开庭。庭审过程中,辩护人有理有据地一一指出了起诉书指控事实中存在的片面、模糊之处,与公诉人就本案的争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并在此基础上根据本案事实、证据,重点从被告人过错、量刑情节方面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案中存在的过错

1.本案中导致火灾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被告人丁**所在的单位并没有在生产作业中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而且案发当时风速很大,导致火情迅速蔓延,无法控制。2.本案具有很大的偶发性,而且案发当天施工监管人员并不在现场,存在一定过错。3.火灾发生后,被告人丁**积极参与救灾,以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

二、被告人丁**是初犯、偶犯

被告人丁**以前从没有过犯罪行为,一贯表现良好,在本次案发之前,没有被司法机关处理过,没有犯罪前科,是初犯、偶犯。与累犯、惯犯相比,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辩护人恳请法庭考虑这一情节,对被告人丁**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小

被告人丁**的失火行为具有偶发性,属于过失行为,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小。辩护人恳请法庭充分考虑这一情节,对被告人丁**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丁**具有自首、认罪、悔罪表现

火灾发生后,被告人积极通知单位,并且参与救火,构成自首,而且被告人丁**自被公安机关抓获至今,直至在今天法庭审理中,均坦白交待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经过,始终抱着悔改服罪的正确态度,积极认罪、悔罪,认罪态度非常好,真诚悔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9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恳请法庭对被告人丁**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为了符合打击犯罪和挽救犯罪人的刑法目的,为了严格遵循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从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司法政策出发,辩护人恳请法庭对被告人丁**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以达到刑罚的感化、教育功效,以体现2006年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上《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所提出的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判决结果】

经过律师的成功辩护,最终法院仅判处丁**两年,缓刑三年。

【品默律师点评】

失火罪属于过失犯罪。在处理这类案件过程中,要注意区分放火罪与失火罪、失火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之间的区别。专业的刑辩律师更应以事实证据为出发点,按照证据三性以及相互之间印证情况进行逐一审查,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和法官进行充分意见沟通,以及在作量刑辩护时,要综合考虑被告人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具有哪些犯罪情节、危害的客体是什么、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各种因素,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为涉案嫌疑人争取最佳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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