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默律师总结】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会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2、品默律师提醒,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最容易发生矛盾的是利息。所以,对利息的约定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要约定明确。若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借款利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法律对超过四倍的部分是不予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