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种用工形式的法定区别
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成都劳动律师根据《劳动合同法》为您梳理:
| 对比项 | 全日制用工 | 非全日制用工 |
|---|---|---|
| 工作时间 | 每日不超过8小时 | 每日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 |
| 工资支付 | 至少每月一次 | 最长15日一次 |
| 社保 | 单位缴纳五险 | 单位缴纳工伤保险 |
| 解除补偿 | 有经济补偿 | 无经济补偿 |
| 试用期 | 可约定 | 不得约定 |
二、识别“假非全日制”
若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即使名义上签的是非全日制合同,法院也可能认定为全日制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的建议
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成都市锦江区)建议劳动者保留考勤记录和工作时间证据,若被以“非全日制”名义规避权益,可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性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