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807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根据《建工解释二》,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
三、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的实务建议
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成都工程律师建议施工企业:及时行使优先受偿权,避免超过行使期限;保留催告记录,作为行使优先权的前提;在诉讼中明确主张优先受偿权。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成都市锦江区)可为您提供优先受偿权诉讼代理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