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际施工人维权路径的变化
《建工解释二》取消了传统“实际施工人”表述,封堵了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的路径,转向“请求权路径精细化”。
二、折价补偿款请求权
根据新规第3条,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借用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参照其与建筑施工企业就支付工程款项的约定,请求建筑施工企业支付折价补偿款。
三、新规下的维权策略
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成都工程律师建议:实际施工人应首先确保工程质量合格,这是主张折价补偿的前提;其次保留与施工企业之间的付款约定证据;最后通过诉讼向施工企业主张折价补偿款。
四、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的服务
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成都市锦江区)在建设工程纠纷领域经验丰富,可为您提供工程款追讨的全流程法律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