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挂靠合同一律无效
根据《建工解释二》第3条,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资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相关合同无效。
二、资质借用费不予支持
建筑施工企业主张约定的资质借用费、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成都工程律师指出,这意味着被挂靠方不能再收取“管理费”,过去部分法院酌情支持管理费的做法已被彻底改变。
三、挂靠方有权主张折价补偿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借用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参照其与建筑施工企业就支付工程款项的约定,请求建筑施工企业支付折价补偿款。
四、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的风险提示
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成都市锦江区)提醒:被挂靠方不仅收不到管理费,还可能面临挂靠方追索折价补偿款的风险;挂靠方应保留工程质量合格的证据,以主张折价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