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办理】
A公司主张,张*当天是在单位办理调转手续相关事宜,根据A公司规定,张*在调转工作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并且在工作调转和安全教育期间属于白班,应当于16时下班,该规定系A公司单位内部规章制度,通过法定程序制定并向员工公示,合法有效。因此,张*18时50分离厂,不属于其合理的下班时间,不应当认定为工亡。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A公司主张根据其单位内部规定,职工工作调换期间均视作上白班,但其提供的公司规章制度中,仅能证明白班工作时间为早8时至晚16时,而无明确条文说明职工工作调换期间均视作上白班,故此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法院认为,张*办理工作调转期间,在单位未告知具体的上、下班时间的情况下,其按原来工种的下班时间与工友一起下班,符合生活常理。且张*在离厂前后并未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其他事宜,其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四条第六项中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法定要件,应当认定为工伤(亡)。最终对A公司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经过品默律师的成功辩护,最终法院对A公司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品默律师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明确上下班途中合理的情形都属于工伤,例如: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和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提供的居住地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的;在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须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的途中(比如下班途中买菜,出现意外伤害视为工伤)。本案中张*的情况,正属于下班途中受伤的情形,因此属于工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