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默律师介入】
梁某委托品默律师处理相关诉讼事宜,泰仁律师以梁某的名义将房产公司告上法庭,品默律师认为:周某作为格力房产公司经营销售的业务工作人员,格力房产公司应当依约定退还定金给梁某。
【法院判决】
法庭经审判认为销控人员周某注明“如因贷款原因审批不下来,可退定金”,依据文义理解,应为退还全部定金,并非退还部分定金,而格力房产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因为销售延误导致相应损失存在,判决格力房产公司退还全部定金50000元并支付本案全部受理费用。
2019年10月份,梁某购买了格力房产公司一套面积195平米、价值288万元的商品房,支付定金5万元并与格力房产公司签署合同,协议在7日内支付首期款864000元,余款则以银行贷款形式支付。合同表示,“如因法律、政策等变化导致买受人无法获得贷款,则乙方(梁某)应于2012年10月24日前付清全部购房款,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甲方(格力房产公司)有权没收定金并将该物业另行出售而无需告知乙方”。不过,格力房产公司的销控人员周某在确认单的下款签名并另外注明“如因贷款原因审批不下来,可退定金”。 不久后,梁某
【品默律师介入】
梁某委托品默律师处理相关诉讼事宜,泰仁律师以梁某的名义将房产公司告上法庭,品默律师认为:周某作为格力房产公司经营销售的业务工作人员,格力房产公司应当依约定退还定金给梁某。
【法院判决】
法庭经审判认为销控人员周某注明“如因贷款原因审批不下来,可退定金”,依据文义理解,应为退还全部定金,并非退还部分定金,而格力房产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因为销售延误导致相应损失存在,判决格力房产公司退还全部定金50000元并支付本案全部受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