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离婚夫妻最容易在“看孩子”这件事上起冲突。带孩子的一方觉得对方来得太频繁、影响生活;没带孩子的一方觉得自己被排挤,连亲骨肉都见不着。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说得很明白: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也就是说,探望权不是谁施舍的,是法律直接给的。怎么探、什么时候探,先由两个人商量;商量不成,法院来判。
探望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叫“探望式”,就是约定时间去看看孩子,比如每周六下午接出去待几个小时;另一种叫“逗留式”,就是孩子可以在不直接抚养的一方那里过夜,比如寒暑假住一段时间。具体采用哪种,要看孩子年龄、上学情况、双方居住距离这些实际因素。
如果探望确实对孩子不好,比如探望一方有严重暴力倾向、酗酒恶习,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但注意,中止不是永久剥夺,等不利情形消失了,可以申请恢复。如果带孩子的一方就是不让看,法院可以对拒不协助的人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但不能硬把孩子抢过来执行探望。孩子不是执行对象,这点必须清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