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
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成都债权债务律师指出,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取决于债务是否已到期:
债务到期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若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一般认定有效。
债务到期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可能被认定为让与担保,债权人不能直接取得抵债物所有权。
二、新债与旧债的关系
以物抵债协议达成后,旧债是否消灭取决于双方约定。若未明确约定,一般视为新债清偿,即债务人未履行以物抵债协议的,债权人仍可主张原债务。
三、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的建议
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成都市锦江区)建议在签订以物抵债协议时明确约定原债务是否消灭,并办理相应的物权转移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