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成都债权债务律师指出,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必须先向债务人追索,债务人不能履行时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二、保证方式的推定
根据《民法典》第686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是与旧法的重要变化。
三、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的提示
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成都市锦江区)提醒担保人: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注意保证期间(未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免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