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根据《公司法》第3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成都债权债务律师指出,一般情况下,公司欠款由公司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股东不直接对债权人负责。
二、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情形
以下情形可追究股东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如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不分);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
三、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的诉讼策略
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成都市锦江区)建议债权人在起诉公司时,若发现存在上述情形,可同时将股东列为被告,主张法人人格否认,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