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的可撤销合同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的情形包括:
重大误解:因自己的重大过失,对合同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等产生错误认识。
欺诈:一方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您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胁迫: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您签订合同。
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权利义务明显失衡。
“一年除斥期间”:权利不等人
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成都合同律师在此发出重要提醒:撤销权有一个法定的行使期限,即 “除斥期间” 。您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这个期限是不变期间,不会发生中止、中断。超过一年,您的撤销权将彻底消灭,届时合同将成为有效合同,必须履行。
四川品默律师给您的行动指南
立即固定证据:若您认为合同存在上述情形,应立即保存所有与签订过程相关的宣传资料、邮件、聊天记录等。
发送撤销通知:在一年内,先向对方发送书面《撤销合同通知书》,表明您的立场。
及时起诉或申请仲裁:若对方不同意,您必须在一年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成都市锦江区)建议您收到此类合同争议时,尽快面询律师,以免错过维权黄金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