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的严格适用门槛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成都合同律师强调,司法实践对情势变更的审查极其严格,需同时满足不可预见性、不属于商业风险、导致显失公平三大要件。
“商业风险”与“情势变更”的本质区别
商业风险:指市场主体在交易中应当预见的、正常的市场价格波动、供需关系变化等。这是商事活动固有的风险,由交易方自负盈亏。
情势变更:指如国家政策重大调整、法律变更、自然灾害等导致合同履行的客观环境发生根本性变化,且这种变化超出了正常商业判断范畴。
四川品默律师给您的合同签署建议
审慎评估市场风险:在订立合同时,特别是长期或大宗商品买卖合同,应对可能的市场波动有充分的评估和预案。
完善合同条款:可以在合同中设置价格调整机制或不可抗力/情势变更条款,明确在特定情况下的处理方式,将不确定性风险进行预先分配。
不可随意解约:试图以“市场行情不好”为由毁约,将构成违约,需承担高额的违约责任。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成都市锦江区)建议您在决策前咨询专业律师,避免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