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法条依据:依据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在纵向人格否认制度基础上增加了横向人格否认制度。
品默观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横向人格否认适用于关联公司之间的人格混同情形。
风险提示:集团公司应规范各子公司独立运营,避免人员、业务、财务混同,否则可能面临连带责任风险。
答:
法条依据:依据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在纵向人格否认制度基础上增加了横向人格否认制度。
品默观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横向人格否认适用于关联公司之间的人格混同情形。
风险提示:集团公司应规范各子公司独立运营,避免人员、业务、财务混同,否则可能面临连带责任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