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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CASES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失业的张文在微信群认识一个名为王杰的人,对方称可以给他办理大额信用卡,自己最近刚被裁员,需要现金来维持生活,于是在12月19号带了三张银行卡去找王杰办理信用卡。但是因为征信问题,王杰称需要“流水”才能继续办理,于是张文将两张银行卡交给王杰,配合“刷流水”,其中转账取现共计32万元。但是最后,也并没有将信用卡办理好,张文虽然认为对方行为可疑,但并没有其他作为,这件事情就抛之脑后。

2023年1月9日,乐山市公安局通过电话联系到张文,通知他涉嫌2起电信诈骗案,次日张文来到乐山市***派出所调查问话,后续被***派出所带回岳阳。

2023年6月18日,岳阳市人民检查院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张文犯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张文家人心急如焚,咨询多家律师,最后选定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庭审现场


公诉机关认为:张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诉请法院依法判处。

 

律师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张文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张文在本案中具有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恳请法庭能适用缓刑,理由如下:

 

1、张文并非此案的组织者,只是一名普通的参与人员,上游人员转款行为性质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张文的行为系协助他人进行犯罪行为,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行中起到帮助作用,属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因此张文在本案中,可以认定其为“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以及《四川省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被告张文系偶犯、初犯。在案发前,从未有过犯罪行为。且具有自首、如实供述、坦白等情节,主观恶性较低,加之其年龄不大,可塑性强,在犯性小,只要稍加引导,给予充分关注,则其改造的潜力巨大。

 

3、被告人在协助上游犯罪行为人转款时,对上游行为的具有内容并不知晓,且被告未获取任何报酬,目的也仅是为了办信用卡,缓解生活压力,可见被告人犯罪的初始动机并非是从事违法犯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4、张文家庭经济困难,是3个家庭唯一的经济来源。督促其尽早回归家庭,承担家庭义务,赡养老人,抚养子女,也有利于改过自新。从特殊预防的角度,张世杰的改造难度低,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5、张文已取得了其中被害人向南的谅解

 

6、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文在本案中的量刑过重,其符合我国《刑法》关于适用缓刑的条件,希望法庭能够立足“教育和保护”本着“惩罚为辅,教育为主”原则,在量刑上采纳上述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张世杰依法调整量刑并适用缓刑,给予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法院判决

被告人张杰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办案心得

律师:“当事人张文将银行卡出借他人,帮助对方转账取现,将多名电信诈骗受害者的钱准入卡中,因此涉嫌“帮信罪”被起诉。起初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两年两个月,并处罚金。我方主动与被害人的协商,赔偿损失,取得谅解书,且提出了包括被告系偶犯、初犯、具有自首情节等6条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建议,判处缓刑。在量刑上,我们为当事人争取了最大程度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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