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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默律师点评】
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法定的探望权利,但我国婚姻法同时规定了因探望而造成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探望纠纷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这是对“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情形的实体审查。这是解决该类问题所应有的审慎态度。
一、探望权的行使状况及影响分析。法定权利的限制应有合法依据并具备正当性。是否应当中止探望不能仅以亲子关系疏离、恶化等外在表现论,而应分析成因及可归责性,也就是说未成年子女的性格养成及心理阴影是因探望权人的探访所致还是受生活环境或带养人人格品质的影响更多。
二、未成年人子女意见的参考性分析。对离异家庭而言,非直接抚养方与子女感情维系如何与子女对非直接抚养方的认识与评价密切相关。这也是在特定的抚养、探望纠纷中设置听取未成年人意见这一环节的初衷,但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往往仅作参考,相关意见是否独立、客观、持久更需谨慎衡量。例如,表面上看小松对父亲的探望存有顾虑,但进一步访谈发现其并不排斥接触父亲,甚至还表露出对父爱的渴望。上述信息的搜集恰恰为案件的处理提供了依据。
三、亲子关系的发展前景分析。未成年人容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尤其是直接抚养方不良情绪的感染。因此,考察亲子关系有无改善相当必要。本案原告在访谈中暴露出对被告的极度怨愤情绪,一味指责被告嫌弃患病的儿子、看重金钱,存在一定的认知偏差。因此,我们引导双方采取正确的教养方式,理性沟通,并认为基于双方的共同努力,父子关系完全有改善的可能。
【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探望的权利。原告提出中止或减少探望的请求,应举证证明出现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事由。虽然小松米体质特殊,但并不妨碍其正常生活与交往,相反更需要父母双方的关爱与照料。原、被告双方在子女探望问题上始终存在较大分歧,使得父子间缺乏单独接触及充分的情感交流、亲子互动机会。而小米的部分就诊时间与被告探望时间并不冲突,记录内容也系在单方主诉基础上形成。鉴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的探望行为损害子女身心健康,故法院对其要求中止或减少探望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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