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撤销权
根据《民法典》第538条、第539条,债务人以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放弃债权等方式处分财产,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成都债权债务律师指出,撤销权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二、债权人代位权
若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
三、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的行动建议
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成都市锦江区)建议发现债务人转移财产后立即收集证据(转账记录、财产过户信息等),并在法定期间内提起撤销权或代位权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