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法定适用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取保候审: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这是最常见的理由,需律师充分论证“无社会危险性”;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两种保证方式:“人保”与“财保”
保证人:提供一名与本案无牵连、有固定住处和收入、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的公民作为保证人。保证人需签署《保证书》,承担监督和报告义务。
保证金:以金钱作为担保。保证金起点数额为1000元。具体数额由决定机关根据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可能判处的刑罚、经济状况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期间应遵守规定,否则保证金可能被没收。
四川品默律师的申请建议
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位于成都市锦江区)刑事团队建议,申请取保候审的最佳时机是刑事拘留后的“黄金37天”内。由专业律师撰写《取保候审申请书》,重点从案件情节、认罪态度、家庭状况、固定职业等方面,充分论证“不具有社会危险性”,能显著提高申请获批的概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