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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非机动车在道路上避让车辆导致受伤住院死亡!责任应该如何分配?二审找到品默律师,为当事人取得41万赔偿


正文:

2020年5月30日晚,张三驾驶案涉轿车右转时,遇同方向右后方蒋某。蒋某驾驶超标电动车避让时摔倒,造成车辆受损,蒋某本人受伤。因双方车辆并未发生碰撞,张三对蒋某受伤一事并不知情,遂事发后,张三驾车离开现场。同日,蒋某被送至医院治疗;2020年5月31日,凌晨4时,蒋某配偶刘某签署《病危通知单》,18时再次签署《病危通知单》2020年6月1日凌晨,蒋某出院。出院转院途中,蒋某死亡。

2020年7月28日,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分局出具首路交通事故认定;蒋某 (死者)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三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一审中,一审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为无法判定蒋某死亡是交通事故导致。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蒋某 (死者) 在医院期间,医院向其家属告知“病情危重,有生命危险,需要继续住院抢救治疗强调出院、转院途中有风险.......可能在转运途中,患者病情发生变化,危及生命””“出院医嘱建议:建议继续住院治疗”等情况下,蒋某 (死者) 家仍坚持要求出院,且未将蒋某(死者)转入家乡医院继续治疗。即蒋某 (死者) 虽因交通事故受伤后病情危重,但在医院多次向蒋某 (死者) 家属强调出院、转运途中有重大风险,建议继续住院治疗的情况下,蒋某 (死者)家仍放任该风险扩大,因该因素介入,无法判定其死亡后果系因交通事故直接导致;在此情况下,蒋某 (死者)家仍放任该风险扩大,因该因素介入无法判定其死亡后果系因交通事故直接导致;在此情况下司法鉴定中心对蒋某(死者)进行尸表体检后亦无法确认死因,并建议尸体解剖,但蒋某 (死者) 家并未进行尸体解剖。因此,蒋某 (死者) 是否系交通事故直接导致死亡存疑,蒋某 (死者)家未对此进一步举证,因蒋某死亡导致的赔偿项目(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葬丧费),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一审判决按照交通事故责任的比例,保险公司赔偿2万6680.72元;张三赔偿7027.66元,驳回蒋某 (死者) 家属其他诉讼请求

面对一审判决,本以为十拿九稳的蒋某 (死者) 家始料未及。后蒋某(死者)家屋找到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希望能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接受了蒋某 (死者)家属的委托。


此案一审中,判决给出的赔偿款项与受害人家属可以接受的数额相差较大,因此在接手案件后,我所律师根据事故检验鉴定的意见材料及时针对性提供事故分析意见并对鉴定意见也提出合理怀疑意见并要求重新鉴定。二审中,我所律师根据本案在卷证据,并向法官提交了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提出可以认定是交通事故导致了蒋某(死者) 重度脑颅损伤的事实的代理意见。在我所律师据理力争,积极收集证据的前提下,最终二审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关于本案的一审判决,受害人家属获得了相应的赔偿款41万8388.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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