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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认为,将王某主观上的故意杀人罪过解释为“王某与杨某多年感情不和,杨某的死亡不违背王某的主观愿望”。这不仅不合逻辑,且与本案事实不符,有客观归罪之嫌。就本案来说,杨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第一,杨某在案发前写下遗嘱,其死后要把孩子交他人抚养。这说明杨某不仅准备自己死,而且还准备让王某与她一起死。在这种心态支配下,杨某趁王某不备,持刀连刺王某胸部,其剥夺王某生命的企图十分明显。第二,王某在自己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夺刀反抗,并以一刀致杨某倒地,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是正当防卫。

从本案事实看,王某是在没有任何心理和精神准备的情况下突遭杨某袭击,杨某已经抱定了与王某共死的决心,其用刀在王某胸部连刺两刀,情急之中夺刀捅伤杨某胸部,是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进行的防卫还击,目的是为了保护自身不受侵害,且有效地阻止了杨某的不法侵害行为,当时的情况决定了王某无条件去考虑其他防卫方法,因此王某的行为虽然造成杨某死亡,但不属于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所以王某的行为,无论从防卫的时间看,还是从防卫的对象看,或者是从防卫的强度看,都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所指的情形。因此,王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是防卫过当。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裁定,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当庭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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