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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介绍INFO

杨毅律师,五年办案经验,曾任某公安分局特邀调解员,自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 (贩卖毒品案件、盗窃案件、诈骗案件、妨害公务案件、故意伤害案件等)、合同纠纷案件 (民间借贷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买卖合同等)知识产权案件 (商品侵权案件、著作权侵权案件等)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案件。

典型案例:李某故意伤害不起诉案、彭某危险驾驶(醉酒驾驶)不起诉案、李某妨害公务缓刑案、罗某掩隐罪缓刑案 (涉案金额三十余万)、冉某强奸罪无罪案


成功案例CASES

【案情简介】

2016年2月13日,公安局民警合某、辅警姜某在村民张大家依法执行职务,调查处理张大房屋受损纠纷一事时,醉酒的张大无故辱骂民警合某,并与之发生抓扯。

张大亲属张三等人听说民警合某殴打了张大,遂前往现场在他人将合某强行从张大家二楼拉至路边院坝后,张三等人对民警合某拳打脚踢,其中张三脚踢合某头部致合某当场昏厥,辅警姜某为保护合某也被殴打,且随身携带的单警装备、现场执法记录仪被抢夺,后单警装备在现场找到、执法记录仪失踪。经鉴定,民警合某、协警姜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价格认定被抢夺的执法记录仪价值人民币2288元。

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张三于2016年10月2日被雷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9日被雷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1取消取保候审,经雷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1年6月1日被雷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张三被逮捕后,其家属焦急万分,找到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后,立即成立了张三涉嫌犯妨害公务罪办案小组,并指派杨毅律师担任辩护人。

杨毅律师在大致了解案情后,以最快的速度联系了案件承办民警,并及时预约会见嫌疑人。与负责本案的检查官沟通,提出被告人张三系初犯、偶犯。犯罪系一时冲动所致,案发后,其深刻反省自己的错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各项损失,向被害人及雷波县公安机关赔礼道歉,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工作单位的谅解,请求对被告人张三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过努力,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杨毅律师的意见,判处张三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律师建议】

品默律师温馨提示您:配合警察执行公务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暴力袭警不仅是对民警人身权的侵害,更是对法治权威和法律秩序的严重破坏,法律对暴力抗法袭警行为“零容忍””,不要因为一时冲动,以身试法如果您也遇到以上案例相似的情况,别忘了咨询专业的律师,我们会针对您的案件情况进行分析并提供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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