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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恋律师,具备多年办案经验,现为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熟悉民商事,刑事案件的办理流程,办理了大量民商事案件(股权纠纷,合伙投资类纠纷,房产纠纷,网络传播权纠纷名誉权纠纷,运输、保险、建工类等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伤等)

擅长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刑事辩护

典型案例:李某交通肇事案、孙某合同纠纷案件、曾某工亡案、王某执行异议之诉等


成功案例CASES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31日。王娟与第三人 (被申请人) 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预售) 》,约定以每平方22409元、总价351599元的价格全款购买成华区某商业中心的一处商铺。合同约定采用售后返租的商业模式,还与第三人 (被申请人) 的合作方成都未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中心租赁合司》,由该公司租赁该房屋,租赁期限为七年 (即2020年月1日至2026年12月31) 日,免租期三年,从第四年开始支付租金,2020年10月14日,法院对第三人 (被申请人) 名下财产在价值42414.51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查封了成华区某商业中心的房产,包括王娟的财产也在查封范围,期限为三年。听到房屋被法院查封的王娟心急如焚,经过多方查询,知道这种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要求排除对自己购买商铺的执行。于是向法院提出申请,但由于证据不充分,经验不足,11月24日法院下达裁定书,驳回了王娟的异议请求。

知道无法靠自己去保全商铺,王娟通过朋友介绍来到我们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详细说完事情经过。且2021年12月24日就要签收裁定书,案子时间紧急,我所派出专业处理民事案件的史恋律师负责此案。接受委托后,史恋律师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要求: 中止案号为**案件的执行,并解除因执行该案被查封的涉案房屋。

理由: 2019年12月31日,王娟以351599元的价格从第三人(被申请人) 手中购买该房屋,同日,第三人 (被申请人) 出具收据。且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对房屋内容进行了详细约定。同时王娟与第三人 (被申请人) 的合作方成都未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由该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还与第三人(被申请人) 的合作方成都未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中心租赁合同》。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一、原告在贵院查封之前已经就争议房屋与第三人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并在买卖合同签订当日即已支付完毕全部价款:二、原告在贵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并出租使用争议房屋;三、争议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也并非原告方原因导致。因此,原告就争议房屋的购买、占用等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千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足以排除执行。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三百一十条,参照《中国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 不得执行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商业中心**商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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