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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多年,有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擅长工伤、婚姻、人身侵权方面复杂、疑难的案件,能凭借自己的专业优势为客户出具最优起诉方案或者应诉方案竭力为客户获取最大的权利  

成功案例CASES

【案情简介】

许某与陈某于XXXX年农历X月份自由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因生活中的一些琐事发生争执,相互谩骂殴打,致使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现陈某起诉离婚,声明由于夏某有严重的过错,因此应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夏某委托泰仁应诉,要求分得房产。

【专业意见】

虽然二者是自由恋爱,但是性格不合,经常发生摩擦。虽然夏某殴打陈某导致其住院治疗,但陈某也曾带着亲朋去夏某父母家闹事。并且房屋是由夏某父母出资全款购买。经过一系列调查取证,夏某赢得此次诉讼。

方某与刘某虽系自主婚姻,但在婚姻关系后期,因双方性格不合,再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导致夫妻关系紧张。双方分居时间达七年之久,方某起诉离婚态度坚决,调解和好未果,诉讼期间刘某也感到夫妻和好无望,一直未做和好工作,并附条件地同意离婚,应该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本案中,夫妻双方婚后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原告现提出第二次离婚诉讼,且被告同意离婚,应认定为夫妻关系确无和好可能,感情确已破裂。本案争议的房产系被告父母与XXXXX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购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在购房时,原、被告还没有结婚登记,该房屋应属于被告父母赠与被告所有。故争议房屋为被告婚前个人财产,原告要求按共同财产分割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判决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院判处房屋归被告夏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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