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学敏律师,具备多年办案经验,现为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自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民事案件 (交通事故、劳动工伤、民间借贷、侵权纠纷等合同纠纷案件(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劳务合同等等)、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离婚纠纷抚养权变更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等等)。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工伤、债权债务等
葛学敏律师,具备多年办案经验,现为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自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民事案件 (交通事故、劳动工伤、民间借贷、侵权纠纷等合同纠纷案件(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劳务合同等等)、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离婚纠纷抚养权变更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等等)。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工伤、债权债务等
【案情简介】
李某1与被害人宗某3同为成都市天府二街“雄川金融中心”3楼亚朵酒店装修工地的工友。2020年8月12日17时许,李某1因不满宗某3带侮辱性的语言挑衅,心生怨恨。在发生口角过程中,顺手从身旁地上拾起一把黑色手柄的铁锤从宗某3身后连续数次敲击其头部,在其倒地后继续敲击宗某3左颞部一次,致使其因救治无效于2020年8月23日死亡。李某1在现场被挡获。经鉴定,宗某3符合颅脑损伤术后继发肺部感染死亡,颅脑损伤是导致其死亡的根本原因。
【律师点评】
李某1的犯罪行为确已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宗某1、白某、张某、宗某2造成了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丧葬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为34633.5元;所提赔偿病历资料复印费121元、营养费220元、伙食补助费330元、护理费1320元、被害人宗某3的误工费1705元、死亡赔偿金723080元;所提赔偿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的诉请,因前述费用系必然发生的费用,。综上,李某1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34633.5元、病历资料复印费121元、营养费220元、伙食补助费330元、护理费1320元、被害人宗某3的误工费1705元、死亡赔偿金723080元、交通费8000元、误工费4000元、住宿费4000元,合计777409.5元,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1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李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宗某1、白某、张某、宗某2丧葬费34633.5元、病历资料复印费121元、营养费220元、伙食补助费330元、护理费1320元、被害人宗某3的误工费1705元、死亡赔偿金723080元、交通费8000元、误工费4000元、住宿费4000元,合计739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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