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栏目典型案例大型案例代表案例

【品默律师总结】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会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2、品默律师提醒,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最容易发生矛盾的是利息。所以,对利息的约定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要约定明确。若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借款利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法律对超过四倍的部分是不予保护的


立足成都 服务全球 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

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成立于 2010 年 位于市中心商业圈,办公面积广阔明亮,环境优雅。所内数百名精英律师,累计办案万起,不断汲取办案经验,凝聚人脉资源,以天府之国为基地,致力于为西南地区乃至全国人民,提供更专业、优质、高水平的法律服务。.

15 免费咨询:1913614711910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