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2023年初,王某某(化名)与李某某协商,由王某某出资购买油罐车,李某某负责经营管理销售柴油,双方共同经营获取利润。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情况下,王某某出资按揭购买了两辆油罐车,挂靠在运输公司名下。
李某某从事经营管理后,雇佣陈某某、张某某负责油罐车在彭州市濛阳街道等地从事非法销售柴油零售业务,并承诺每月支付二人5200元工资。
2023年2月16日,公安机关在彭州市濛阳街道一停车场内查获涉案油罐车及柴油。经核实,2023年2月期间,涉案油罐车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34万。公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对王某某等三名被告人提起公诉,认定王某某系主犯,涉案金额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风险。
【客户核心诉求】
王某某的家属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委托了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家属的核心诉求非常明确:
争取缓刑:避免实际羁押,让王某某能够回归家庭和社会。
认定自首:确保王某某主动投案的行为获得法律上的从轻、减轻评价。
降低罚金:尽可能减少经济损失。
【案件难点与代理思路】
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成都市) 接受委托后,指派杨骐律师担任王某某的辩护人。杨骐律师迅速研判案情,识别出本案的核心难点,并制定了精准的代理思路:
(一)案件难点
主犯指控,量刑起点高:公诉机关认定王某某系共同犯罪的主犯,涉案金额3477XX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缓刑空间极小。
投资行为明确,辩护理据有限:王某某出资购买油罐车的事实清晰,客观上为非法经营提供了物质基础,辩护空间被严重压缩。
(二)代理思路
杨骐律师通过全面阅卷和梳理在案证据,确定了以"量刑情节"为核心的辩护策略:
自首之辩——夯实法定从轻情节:王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关于自首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数额之辩——排除不当计入:针对公诉机关将川J6078W号车内查获的价值27659.38元柴油计入王某某非法经营数额的指控,杨骐律师提出该车并非王某某所有,无证据证明该车由王某某实际经营,该笔金额不应计入。
【判决结果】
彭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杨骐律师的辩护意见:
王某某得以免于实际羁押,回归家庭和社会。
【典型意义】
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 杨骐律师(成都刑事辩护律师) 指出,本案的代理过程具有以下典型意义和借鉴价值:
自首情节在非法经营罪辩护中的关键作用:在涉案金额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标准的情况下,自首成为撬动量刑幅度的核心支点。本案中,王某某正是凭借自首情节,获得了"减轻处罚"的法律评价,从而将量刑从五年以上拉低至三年,为适用缓刑创造了前提条件。
认罪认罚与退赃退赔的组合效应: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中,积极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是争取从宽处理最有效的路径。本案中,认罪认罚+退赃退赔+自首的三重叠加,最终促成了缓刑的判决结果。
数额辩护不容忽视:在非法经营案件中,经营数额直接决定量刑档次。辩护律师对每一笔计入数额的证据进行严格审查,排除证据不足的部分,往往能产生"降档"效果。本案中,杨骐律师成功排除了27659.38元的争议数额,为整体辩护赢得了主动。
主犯≠不能缓刑:即便被认定为主犯,只要具备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仍然存在争取缓刑的可能。本案充分说明了量刑情节辩护的重要性。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关键词标签
#非法经营罪 #自首认定 #缓刑辩护 #刑事辩护律师 #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 #成都刑事律师 #非法经营柴油 #杨骐律师 #非法经营罪缓刑条件 #成都非法经营罪律师
特别提示:本文基于已公开的判决文书(案号:(2023)川0182刑初XXX号)进行专业分析,旨在分享刑事辩护策略。文中观点为律师基于案件事实的法律论证,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结果的承诺。每个案件均有其独特性,如有法律需求,请务必咨询专业律师。
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 · 成都市 · 刑事辩护专业团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