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各方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确定各方事故责任的依据。
二、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一规定的通俗理解就是:只要发生了机动车与行人的交通事故,不管事故责任是怎么划分的,保险公司都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
三、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对于交强险赔偿的不足部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这一条规定了机动车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同时,行人有过错的情况下,要冲抵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另外,就算机动车完全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与行人交通事故超出交强险部分的具体赔偿责任比例。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过错在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的赔偿责任;
(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机动车一方的过错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相当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的赔偿责任;
(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过错在交通事故中起次要作用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九十的赔偿责任。
(五)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百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