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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女子遭丈夫常年家暴,求助品默婚姻家事团队,终于逃离苦海
正文:刘琼(原告) 自幼家境贫苦,身为家里长女的她不仅要照顾家里年幼的弟弟妹妹,还需要操持家里农活家务。因为家庭原因,年仅24岁的她就经历过两段婚姻,但是都未领取结婚证,也曾与第任丈夫育有一女,由她抚养。后面经过媒人介绍,刘琼与王华认识,慢慢两人就有了感情。刘琼也觉得王华是个可靠的人,随之与其组建家庭。领取了结婚证,次年生下了一个女儿,取名王兰。以为日子就这样一天天平淡过下去的时候,没想到,因为一次口角,王华与刘琼爆发了言语冲突,向刘琼动了手,想到年幼的小女儿和尚在上学的大女儿,刘琼默默忍下了这份暴力。没想到王华越来越变本加厉,经常为了一点家庭琐事就对刘琼实施暴力,一再言语侮辱,每次说到对方这是第三次婚姻,嫌弃对方文化水平不高,无法与他门当户对就更是拳脚相加。直到2021年,刘琼对王华的家暴忍无可忍,便离家外出打工2022年才回到家中,经过子女的劝说,才下定决心离婚,结束这段不幸的婚姻。
我所律师在了解了案件情况后,决定帮助这位被婚姻折磨得心力交瘁的女人,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刘琼的起诉状:“要求解除与被告 (王华) 之间的婚姻关系。第一次离婚中,王华表示没有对”刘琼实施家暴”,我方也没保存当时家暴的证据。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双方是自愿登记结婚,共同长期一起生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不满足夫妻感情破裂的条件。所以原告刘琼关于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不准原告刘琼与被告王华离婚。
法院判决:当事人听从律师建议,继续与王华(被告) 进行分居,于2023年再次提交离婚起诉状,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主持调解最终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刘琼与被告王华自愿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7、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