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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CASES

【案情概述】

王某系成都市金牛区房屋所有权人。2015年6月16日,王某(甲方,下同)与某公司(乙方,下同)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自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合计面积约94平方米,负二楼672号停车位一个,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时间3年,从2015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止;第一年租金4.3万元,第二年租金4.7万元,第三年5万元,付款方式为每年提前一个月付清下一年租金,先付后用;乙方向甲方交租房保证金3000元,以甲方收条为据,保证金在乙方完全履行本合同条款完毕并结清水、电费及其他应交的费用后,7天内甲方一次性无息退还给乙方;乙方必须按时足额支付甲方房屋租金,若逾期支付,每推迟一天需向甲方缴纳应交总额的千分之二作为滞纳金,若推迟超过一个月,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租赁房屋相关的物管费由乙方承担。2017年6月1日,该公司未按约向王某支付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房屋租金,在王某向该公司催收后,该公司支付了20000元租金,尚欠30000元租金未支付。

另该公司租赁房屋期间欠缴物业服务费6101.52元,该费用已由王某向物业服务公司支付。

【专业意见】

王某与该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约全面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该公司承租房屋后应当按约向王某支付房屋租金,其未按约支付房屋租金的行为构成违约,对王某请求该公司支付欠付的房屋租金30000元。

关于王某主张的滞纳金,律师认为,滞纳金性质上属于违约金,《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滞纳金按照每日千分之二计算已远远高于该公司因违约给王某造成的实际损失,按照公平原则将滞纳金的计算标准酌定调整为每日万分之六,即该公司应当以欠付租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8年9月1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向王某支付滞纳金7650元。该公司承租房屋期间未按约支付物业服务费,王某要求该公司支付欠付的物业服务费6101.52元符合双方约定。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一、该公司应向王某支付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的欠付租金30000元;

二、该公司应向王某支付滞纳金7650元;

三、该公司应向王某支付欠付的物业服务费605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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