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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郑某与邱某于2015年3月经朋友介绍认识,三个月后两人正式缔结婚姻关系,成为夫妻。婚后不久,邱某打牌输钱后又饮酒,郑某第一次被邱某殴打,其后一年时间多次辱骂、殴打申请人。郑某曾多次打电话报警,公安派出所出警制止、教育多次。2020年9月郑某提起离婚诉讼,邱某还于2020年11月27日在家中继续殴打郑某。
【专业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条规定: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郑某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邱某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邱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邱某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郑某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法院判决】
裁定如下:
禁止被申请人邱某威胁、殴打、辱骂申请人郑某。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人身保护令失效之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邱某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