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成都**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先生与被告成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先生自2008年起,长期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约定好由原告持续向被告供应低耗品,运输方式由樊先生(原告) 负责运输,送到王先生(被告) 所在的工厂里面,每一次送货都由王先生 (被告) 公司的工作人员签收,每月结账一次,付款方式为转账支票付款。双方公司从2008年起直保持着合作关系,樊先生 (原告) 一直向王先生 (被告)供货至今。但是由于疫情,王先生(被告) 公司的产业收到影响,不能向以往,保持着每月一结账,王先生 (被告) 向樊先生 (原告) 承诺,等公司的资金到账,到时候一并结清,樊先生想着合作多年的关系,也理解疫情下公司的艰难,于是同意。但是未想到王先生 (被告) 一年复一年,到疫情结束也未收到欠款。眼见自己的公司也要无法维持运转,樊先生 (原告) 多次催促无果后,只能四处咨询律师,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经过对比筛选,最终决定委托我们四川品默律师所,擅长处理合同纠纷案件的谢文萌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谢律师接手案子后,发现现有的证据不全,樊先生(原告)的会计凭证以及双方的结算记录并不完整,这将无法证明这笔欠款的有效性,走诉讼途径法官也很难认定这笔欠款,对接下来的起诉很不利,此外,由被告公司工作人员署字签收的供货以及签收单据都没注明时间,谢律师认为,现在的首要任务是先核对账目,确认实际金额。在立案后及时申请保全,同时谢律师还收集了与欠款方有关的资料,如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这些资料将帮助谢律师评估被告的还款力,以便更好的制定诉讼策略。
在证据收集完毕后,我方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共计531123.48元,并立马保全对方的账户,承担此次的诉讼费用。开庭后,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公司见我方证据充足,便主动提出愿意调解,谢律师也告知樊先生(原告) 调解的优势在于能尽快解决纠纷,以便快速拿到欠款。如果樊先生坚持诉讼,谢律师也会全力协助,樊先生经过深思熟虑后认为对方既然已经同意还款,没必要再耗费过多时间纠缠,遂与王先生公司(被告) 达成调解。
调解结果: 被告成都**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月25日之前向原告成都**物资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531123.48元。若被告未按照前述约定时间如期支付货款,则从2023年月2日开始,按全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专到利率一倍计算利息直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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